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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1 9 9 4 年 4 月 2 2 日 吉 林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 据 1 9 9 6 年 9 月 2 6 日 吉林省第 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吉林省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 步条例〉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章 其他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章 科学技术经费 第九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 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 作用 , 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 , 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 开发 , 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 科学技术的引进 、 消化 、 吸收 、 创新 , 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 , 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 、 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工 作 的 领 导 ,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 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 , 调动各 部门的积极因素,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 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招标制和责任制 。 第七条 发展技术市场 , 建立健全技术交易的管理中介和仲 — 3 — 裁机构 , 开展多形式 、 多层次 、 多渠道的技术交易活动 , 促进技 术商品化、产业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纳入目标管理 , 坚持定期考核 制度 。 应当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 政主管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当防止和控制危害社会安全 、 损害人民身体健康 、 污染环境和 浪费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开展及其成果的使用和扩散。 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条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 振兴农村经济 , 促进农业科学 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 十 一 条 建 立 健 全 多 种 所 有 制 形 式 的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机构,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示范乡 ( 镇 ) 、 村 、 屯 、 户和各类农民 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高等院校 、 大中型企业与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联合 , 建立和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和技术 、 农业 、 贸易 一体化经营实体 ; 支持各种类型的农业技术集团承包和联合示范 活动 ; 加快高效农业科学技术示范园区的建设 ; 建立健全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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