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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16日海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5号公布 1996年9月 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 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驻琼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 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 义为核心内容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的教育,启发公民自觉依 法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 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2应当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 方针,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普及教 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与历史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战略 、 国防历史、国防时事、国防精神、国防法制、国防体育、国防 科技和国防常识等方面的知识,开展国防技能培训。 第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实行国防教育联席 会议制度,负责国防教育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由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 府召集。具体工作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承办。 第九条 各级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 条例,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 (三)检查指导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国防教育工作制度; (六)制定国防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3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 人民武装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 统筹安 排、统一部署; (二)教育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作为各级各 类学校教育的重 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三)民政、人事、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 拥军优属、转业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四)人民武装、人民防 空部门应当在民 兵建设、预备役建 设、征兵、人民防 空等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并主 动 与有关部门协调,保 证国防教育工作的 落实; (五)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 密 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六)体育、卫 生部门应当 积极开展国防体育、战 地救护等 国防教育 活动; (七)工会、共 青团、妇联及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 己的工作, 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 活动。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分为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 两个系统, 按照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 两个层次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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