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 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必须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的义务,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1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制定教师 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实施规划 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 市(地)、 县(市、 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教 师的有关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 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应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 和生活条件。 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七条 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八条 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 教师资格制度。 2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应具 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未取得教师资格的 应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师资格。 第九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任教时,试用期一年。试 用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聘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师范教育工作,改 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保证经费投入。 鼓励和引导优秀青年报考师范院校。 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 收学费,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 教育、计划部门应根据需要扩大山区师范生的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到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师范 毕业生。 对在学期 间免收学费、 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实 行任教 服务期制度, 服务期为 五年(不 含见习期)。 服务期未满 的师范毕业生,不得 调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鼓励非师范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到贫困地区和山区中 小学任 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教师培 训基地和各级教师进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08-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08-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08-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08-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30:0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