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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6年2月5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6年7月1 日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认真贯彻 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 蒙古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为自治县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 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保障蒙古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本民 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1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将蒙古语言文字事业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并加以保证。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蒙古族公民努力学好本 民族语言文字,在学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汉语 言文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蒙古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加强蒙古 语言文字的理论研究,有计划地做好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第二章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 责蒙古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1、 负责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的 宣传、贯彻和执行; 2、负责制定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施; 3、 检查、 督促、 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 使用和翻译工作 ; 4、负责做好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推广和规范化工作; 5、办好蒙古文刊物,开展学术交流,鼓励蒙古文学艺术创 作; 6、搜集、挖掘、整理蒙古族文化遗产; 7、负责组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28、协调有关部门之间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 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者的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 9、总结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交流优秀成果 ; 10、完成自治县自治机关交办的其他各项蒙古语言文字工 作。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及所属有关部门和蒙古族聚居乡 (镇)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并配备 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 有计划地选 送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者 到高等院校或科研部门进 修, 提高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专业队伍的素质。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 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管理 , 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推 动他们参与相应系列的晋级 和职称评定工作。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政治、 经 济、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体育、 新闻、司法等领域 里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 用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 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公 民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根据培 养少数民族 干部的需要,举办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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