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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学校中具 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于 律己,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 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 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 (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同级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 作。  — 2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 行义务。 第七条 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符合国 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必需的教育教学用品。 第八条 教师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习,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教育工作任务。 教师应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财产不受损 害。 第九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必须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国家 规定的教育教学服务年限。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 格条件的公民,可向教师资格受理部门申请教师资格,经认定 合格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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