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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 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19次会议通过 集一察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和批准对本行政区城内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对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组织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和保证计划实现的主要措施,使计划符合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反映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做 好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宏观调 控作用。 第四系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做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工作, 组织调查、检查和视案,及时了解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县(市、区)及其他未设专门 委员会的市,上述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五条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的一个月前,就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向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审情况的报告;县(市、区)及其他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市,计划草 案的初审,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安排。 年度计划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 想、主要计划指标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及平衡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实现计 划的主要猎施。 第六象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 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 一3一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县(市、区)及其他未 设专门委员会的市,由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 果的报告。 第七条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前,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章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变更。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 (一)主要计划指标,如经济总量指标、财政指标、人口自然增长率、物价指数、主 要效益指标等需要调整的: 或取消的, (三)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指令性计划指标或新上关系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全 局的重点项目的 (四)其他重要事项需要申请变更的。 第十系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部分变更时,应 当提出计划变更建议,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由财政经济委员 会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县(市、区)及其他 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市,计划变更建议的初审,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安排, 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一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 关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建议的时间,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 第十二瘀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的本行政区城计划变动,由 本级人民政府调整执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 予以说明。 第十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 项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组织专门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 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和五年计划第三年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及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对人大 带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计划或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案。受询问或者被质询的政府及其部门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六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其地区工作委员会,听取行政公署关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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