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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 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 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1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 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 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 (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 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 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第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 ,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2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 况; (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三)社会捐赠、国有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 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 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 济组织收 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六)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任 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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