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号公布 1995年9月25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团体 、 企事业单位、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 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违纪、 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者其他形式举 报。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事 实或者有关证据等。 第四条 提倡公民举报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住址,不愿 使用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接受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尊 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民的举报应当接 受或者受理。 接受举报机关应当接受公民的举报,逐件登记,如实记录 并根据规定的职责,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在 10日内将受 理决定告知署名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 10日 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同时告知署名举报人。 受理举报机关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 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 明原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紧急或者重大的举报,接受举报机关或者受理举报 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 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办理举报案件适用回避制度。 第七条 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如被举报人为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不 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及其地址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或者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不得遗失举报材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地址。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举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公安、检 察、审判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 举报人及其亲属以辞 退、变动工作、降低职务、降低工资和福 利待遇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 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 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 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监 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必须 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 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人身 损害或者经 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 全受到威胁或者 侵害时,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制止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1995-09-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1995-09-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1995-09-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1995-09-2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30:0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