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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 (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批准)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治理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和保 1 PDF文本题注有误,更正为:“ 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凡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 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区、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 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 由当地水利电力管理机构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负责。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   (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 划。   (三)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组织调 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和公告。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 工作。   (七)收取并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费。 2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农业、林业、土 地、交通、财政、城建、地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 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 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自治州的有关院校可根据 需要开设水土保持专业,培养水 土保持专业人才。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 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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