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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庆林主任,袁启彤、黄长溪、苏昌培、刘永业、黄文麟、张 明俊、宋峻副主任出席了会议。副省长王建双、张家坤、王良,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义正列席了 会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市人大常委 会,省人大常委会宁德、龙岩地区工作委员会,罗源县、南靖县、 石狮市、集美区、城厢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贵志列席会议。省政 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了审议意见。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 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已 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 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 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其权益受本规定保护。: 在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膏牧业和 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种子、菌种、苗木、种禽畜、*水产苗、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 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饲料、农膜、柴油、农业机械等。 第五条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享有《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享有接受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知识的 权利。 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向农民介绍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常 识和知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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