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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 第三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 第四章 科研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技工作者 第六章 科技资金投入 第七章 科技进步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 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 1 ─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 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 用、科学技术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 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深 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 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科学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运行机制 , 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科技进步工作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 各项工作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 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技进步工作实施 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计划、经济及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 ─ 2 ─第六条 发挥本市科技优势,推进电子信息技术、机电一 体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新技术等高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新兴支柱产业 的形成。 第七条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主要 行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先进的工程设计、制造与施 工技术,节能降耗技术。优先发展电子工业、化工工业、汽车 制造工业的规模生产技术,加速支柱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八条 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作物良种繁育与 集约化 栽培技术, 畜禽水产良种繁育、 饲养和饲料生产技术, 丘陵与 水面资源开发、农 副产品深度加工和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 第九条 发展 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医疗卫生、防灾减灾以及金 融商贸等领域的新技术。 第三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 第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 市的科技进步发展 战略,制定科技进步中、 长期规划,各 类科 技开发计划与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对 列入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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