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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f (1995年4月2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995年5月29日公布并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和运营体制,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 产经营效益, •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运营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杈 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 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 ‘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 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 三 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运营、经营、收益和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第 四 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统一所有,省、市、县 ( 区)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二)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 (三) 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经营分 开;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受益和监督相统一; (五)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所有者权益; 44 (六)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者管理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第 五 条 企业国有资产由省、市、县 (区) 人民政府的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分别代表本级政府统一管理。 第 六 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中的国有股份,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和国有企业的自主投 资,与其他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 七 条 企业国有资产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委托方式运 营或授权方式管理。 经营业绩好的大中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直接受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的委托授权管理该公司的国有资产。 受托企业、被授权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有管理权的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依照公司 .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 八 条 小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适宜产权转让的企业国有资 产,可按照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部分产权或整体产权转让,以实 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 九 条 省、市、县 (区) 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 下列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汇总和整理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经营信息,建立企业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确认 45 等基础工作;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企业国有 资产运营和经营状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 (六)委托有关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运营; • (七)授权有关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八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批被委托运营和被授权管理的国有 资产所在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申请、发行公司债( 企业 债)、境外投资、公司改制( 或变更组织形式)、增减注 册资本、 产权转让以及 重要资产的 抵押或有偿转让; (九)收缴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 编制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 使 用 计划 •, (十)监督受托方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和被授杈机构对企业 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一)处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 纠纷;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十 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除前条职责外, 还行使下列管理 职责: (一)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 格审查,颁发评估资 格证, 书,审查限额以上的评估立 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 果,管理全省资产 评倍市场; (三)指导各市、县 (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 .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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