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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 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 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 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 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 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 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 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 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 地方级保护区.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 (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 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 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 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 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 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 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 奖励. (一)认真贯彻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 绩的; (二)保护、发展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 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主动检举、制止破坏行为,对保护保 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点)的资源和设施有 功的; (四)热爱自然保护事业,忠于职守,积极 工作,连续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五年以上,在保 护区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立 第九条 符合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 建立保护区.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自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然保护小区(点): (一)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 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 区域; (二)国家、省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 的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迁徙停歇地; (三)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珍贵植物原 生地或名木古树; (四)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 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十一条 国家级保护区的建立,按国家有 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保护区的建立,由其所在的市(地)人 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 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保护区的建立,由其所在的县 (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审批建议,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县级保护区,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设立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乡、村或有关单位进行规划,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护区,由原批准 机关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 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保护区内的山林权属,属国有的,划拨保护 区管理;属集体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依法设立的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点),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其保护区范围、 性质或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保护区建立后,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 区和实验区,实验区可以划分旅游小区和生产小 区等,并将划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小型的保护区,可不划定实验区. 第十四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中期建设 发展规划,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保 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按规定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各项建设和区内乡村规划建设,应当 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 进行. 第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实施有关保护区管理的法律、 法规; (二)调查、保护、管理自然环境和自然 资源; (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四)定期组织自然资源调查,建立自然资 源档案制度; (五)负责保护区行政管理,制定管理规则 和岗位责任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 建投资、经费等应按规定分别纳入省、市(地)、 县(市、区)的计划,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 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 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 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取土、爆破、修建坟墓、擅自新开 (拓宽)各类林区道路、生产便道以及其他侵占、 毁坏林地的活动;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 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五)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挖树兜、采 挖花草、箍树; (六)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 施、设备上刻划;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的行为,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考察等活动,需 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资料的,应交纳资料费. 从事考察等活动结束后,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 交一份考察资料.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签署涉 及地方级保护区的协议,必须征得省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 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区管理规定和本 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具备旅游条件的保护区,在不 损害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在实验区 划定的旅游小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划定旅游 小区的权限:(一)国家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小区,报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地方保护区内的旅游小区,由省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 地和毗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 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并制定本保护区管理规则, 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组 织群众护林防火. 第二十三条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保护区出入口设置的检查哨卡,应当依法对出 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动植物的疫原体进入 保护区.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人员 应当对运入、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 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 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 第四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 学、参观、拍摄、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在进入保护区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主管的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或 其主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 准决定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拟进入保护区的日期、人 数、活动项目、区域、期限和组织单位或个人姓 名、地址等事项. 保护区接待境外、国外人士,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 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野生动 植物等活动. 在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内采集野生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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