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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 规 则 (1994年7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厦门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 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 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以前,应当将开会通知、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 事项及有关的书面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 门海事法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有关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参事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贵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 21 : 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 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 第十九条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至 关负贵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间。 迟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举行前二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提请制定或修改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法规草案及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提请废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止法规的议案,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至迟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两个月, 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厦门海 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详细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具体情况和任免理由, 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并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所属工作部门起草的书面材料,市 第二十对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均于 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决议草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二十天,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有关间 第二十一条审议和通过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1.提案人作说明;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正式报送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修改意见和决议草案;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分别由市长、分管副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至迟在常务委 3.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员会举行会议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4.对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在常务委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案,撤销由 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报告人应当是市长、院长、检察长,也可以是受委托的其他政府 本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案,撤换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 组成人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人要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表的职务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以及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可以对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 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案的时候,提议案人应当说明问题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并回答询间。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对常务委 被撤换的代表,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撤销的不适当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 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关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会议表决之前,提议案人要 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认为其中尚有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调 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 第十七条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 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 第五章质询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市人民 第二十六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 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 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厦门海事法院的质询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提质询案人签名。 · 22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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