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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市建设 监察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7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下简称城建)管理,保障城建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 是指城建监察大队依法对违 反城建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 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域内按行建制设立的 市、镇。 :第四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和各地市县建设情收虫管部门 (以下统称城建监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械建美事管理工 作。 城建监察大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寰司最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城市规划、市收工程设施、公用 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行政座管门监督、指 导。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城建监赛大队内可设立城市 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州事业、市察环模、国林绿化、房 地产专业监察分队。 市、县城建监察大队可在区镇设交姚合会队。 第六条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金械建监集大队管理 制度,定期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城建业务知识培训和 考核,提高娥建监察水平:: . ,第七条.城建监察人员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持证上岗:,": (一)熟悉城建业务,遵纪守法,文明礼,作风正派具有 定政策水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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