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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已经福建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1月2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4 年1 月 20 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 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活动,必须 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 41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 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 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 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编写安全专篇并符 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 中段(水平)和每个采区(采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 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二)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所需 的风量、风质、风速;但非煤小型矿井,在保证井下所需风量的 前提下,可采用自然通风。 (三)露天矿山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应能保证安全作 业和边坡稳定。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应有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顶帮管理等技 术措施;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 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五)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规范。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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