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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号公布 1994年1月10日 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协调 指导 监督 第三章 责任 第一节 专门机关的责任 第二节 其他部门的责任 第三节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罚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 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 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 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 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 (二)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 动的漏洞; (三)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 (五)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帮助刑满释放和解 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 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 步下降,社会 丑恶现象减少, 治安秩序 良好,群众有安全 感。 第二章 组织 协调 指导 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 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 面做好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纳入社会主 义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 体规划,切实加强 领导,并 将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 下达。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动员和组织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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