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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人民共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湛江市霞 山与赤坎两区之间设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 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 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三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 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外引内联,引进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发展外向型经 济,重点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 和第三产业,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粤西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 地。 第五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物 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 第六条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 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C253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 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章管委会职权 第八条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执行上级政府 的决议和命令; (二) 依法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和详细规划; (五)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 的投资项目和计划; (六)审批和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七)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并 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 体工作;负责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招标、发证、施工和 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交易和管理; (八)统筹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 (九)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 单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处理 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批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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