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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3年5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 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 主和法制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 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对居 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按照便于 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居民会议 第四条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 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由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适用于300户以上的居民 委员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的代 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 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五条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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