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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 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四章 高端产业促进 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第六章 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 第七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户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 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 -1- 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护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 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 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首贸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 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 界,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国际化、 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 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增强辐射带 动功能,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二十一世纪海上 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第四条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 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奖励规定也可以自定 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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