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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 极简审批条例 (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广和深化“多规合一”下的极简审批改 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中国(海 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重点 园区建设项目尽快落地,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依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授权,结合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 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宽进、严管、快办、 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 顶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施单一部门集中审批管理模式: 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 准化,主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在重点园区逐步推行规划代立项审批、区域评 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实行准入清单和告知承诺管理,组织联 -1 - 合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实施其他极简审批做法。 重点园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个产业园区(以下 简称“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 三章的规定实施特别极简审批(以下简称“三园”特别极简 审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推户适用或者部分推 户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评估论证后,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经济特区 法规规定。 第五条在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 “三园”特别极简审批前,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当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调整完善重点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二)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估,并结合相关评估普查区 域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现状; (三)编制并公布产业项目准入清单。 第六条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园”管理机构行使本 产业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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