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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 (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七次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4日云 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3月26 日云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2 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 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 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综合保护管理 -1- 第四章一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 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 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 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1985国家高 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运行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 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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