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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办法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 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履职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 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 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 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 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和创新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的 工作机制。 第四条代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 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五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 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3-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请假,需经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乡级人大代 表请假,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其委托的副主席批 准。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需 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一事一 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 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 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七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 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 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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