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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梁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 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1-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 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 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 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 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 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污染防治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控制污染总量。 第五条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行驶或者使用的机动军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机动车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军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白起十五个工作白内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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