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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 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间题和进行选 举,都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 主集中制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 -1 - 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和决定大会秘书处机 构设置; (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对选出新的一届市人大代表或本届期间补选的市人大 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发表 公告,公布代表名单; (六)决定列席、旁听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应将开会日期和会 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需要代表事先 审阅的议案草案发给代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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