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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9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9年8 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修订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 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 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坚-2-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从本市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 作出决定、决议: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大连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 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事 项; (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 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 措施; (八)城镇建设、人口、环境、资源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措施;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 (十一)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市本级决算; (十二)市人民政府债务限额;-3-(十三)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四)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民生工程项目; (十五)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六)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议; (十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 其他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 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 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 的情况; (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及代表提出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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