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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3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 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 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 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 居民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 幼、团结互助的新凤尚; - 1 -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 织居民群众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 (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 (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判处管制、 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优抚救济、计 划生育、公共卫生、青少年教育保护等项工作: (七)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和居民公约,向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反唤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按照便于居民 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 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9人组 成。成员职数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 员会的规模和经济条件等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 族的成员;回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主住 由回族居民担任。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 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派代表或者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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