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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办法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人才强省战略, 促进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活 动。 第三条,高等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 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 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 -1 - 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将 高等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高等教育发展 规划,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 效益,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 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高等教育 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三)核准高等学校章程; (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核高 等学校办学规模; (五)指导、支持和督促高等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省、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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