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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本) (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根 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广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河道堤防管理等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 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 山铁路阜闸止(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61+286)的堤段, 以及石角遥堤(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2+060)等堤段。 北江大堤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 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前款所称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 米的土地、滩地、沙洲和水域;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 -1 - 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江大堤的行 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北江大堤管 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具 体管理工作。 北江大堤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自然资源、 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有关工作。 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在汛期是所 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服从省防汛指 挥机构的指挥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按照规 定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条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的保 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起每侧200米,具体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沿线水闸的管理 和保护范围,具体由具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闸 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在地的县级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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