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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5月9日厂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 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 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每年应选择一批 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效益高的农业 技术项目组织推广。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农业技术 项目,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科学技术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相互配合,组织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 推站、技术推中心、科学研究所和乡(镇)农业、畜牧 -1 - 兽医、林业、渔业、水利(水土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厂 (服务)站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技 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等推广服务活动。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 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 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农业 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 第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 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按财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相 应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在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百 分之十和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资金,作 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用于实 施农业技术推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 府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配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和 改善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乡(镇)农业技 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保持农 业技术推户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其技术推广机构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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