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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08年11月28日厂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 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 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 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 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 -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 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 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 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白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 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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