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 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 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 - 1 - (三)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发展集体经济,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组织 居民群众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五)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 社会主义,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 节俭办婚事丧事,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科学、文 明的社会新风尚,组织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展创建文明 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 动;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佣军优属、社 会救济、基础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和孤老残幼 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 纠纷,促进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 (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 运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 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乡镇企业的 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人 - 2 -

.pdf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1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2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13:01: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