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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 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1-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 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 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 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 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 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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