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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 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1-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相 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罗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 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三)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 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五)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 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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