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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办法 (2020年6月30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革 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 -1- 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本市设立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负责革命旧 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 作。市革命旧日址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 机构,为白常办事机构。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确定 办事机构,负责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革命旧址 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编制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革命旧址保护项目的编制、申报、审核、建 设、管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检查革命旧址、博物馆及相关设施 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四)监督、指导革命旧址的安全和执法工作; (五)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 命旧日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机制,依法统筹有关资金,用 于革命旧址保护的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支 持红色文化产业发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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