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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建设宜居城市,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 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实 行绿化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城市绿 化工作: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 化工作。 -1-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和 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同阶段的城市绿化规划,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由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原报批程序审批。 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城市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结合城市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 情况等,确定本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实施规划、发展速 度,在规划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指标。 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城 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 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补植。 附属绿地比率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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