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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 (2019年1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和谐稳定 第三章 乡风文明 第四章 人居环境 第五章 治理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保障和推动乡村振兴 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乡村的依法治理及保 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治理以村民为主体,坚持自治、法治、德 -1- 治相结合,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乡村和谐稳定、乡风文明、生 态宜居、治理有效。 第四条乡村治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 强化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责任、激发村民内生动力和进取能力 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治理的 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民政、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 教育、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 行乡村治理行政执法职责。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村民会议制定村规 民约,实现村民自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乡村治 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对乡村治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和谐稳定 第七条乡村治理应当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开展平安乡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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