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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 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 (2000年9月28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4 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修改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11月27日本溪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0年3 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 称市人大常委会 )依法行使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 2 -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 ,应当遵循 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依法依规 、坚持围 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并 作出决定、决议: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 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本溪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决 议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 、决定 的事项; (四)推进依法治市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 大决策和部署; (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要改革方案; (六)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预算的调整 方案,本级决算; (七)涉及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民 政、民族、宗教、生态环境 、资源保护 、公共安全 、社会保 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 3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或者县 (区) 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市人大代表逮捕 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的事项; (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全市性节日、市花、市树等确定和变更; (十二)市人民政府 、市监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 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 、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决议,也可以提 出审议意见并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一)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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