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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 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教 师 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 本办法。 -1-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义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 供教科书、作业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决 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四条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 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 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 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 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 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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