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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 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 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經总時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五章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 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1-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 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 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不得侵占村的集体资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 会开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担 委托工作所需经费和相应的责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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