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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 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 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 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 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1 -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 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 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 门拟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 合规划; (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四)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 空演习,承担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 (六)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 (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九)战时组织指挥通信保障和负责发放空袭警报信号, 组织人员、物资疏散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等;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 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通信、教育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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