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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 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 17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 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 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 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 -1- 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 工会。 第四条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参与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省各 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 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 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 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 对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指导组建工 会,该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其所在地的地方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 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收缴工会筹 备金。工会建立后,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收缴规定返还给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 第七条省、市、县、市辖区的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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