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 (201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 日江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 自已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 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 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 - 1 - 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十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 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住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 选,按照《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 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 的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 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 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 权益;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 持日常村务,拟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遵守并组 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2 -

.pdf文档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1 页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2 页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13:05:2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