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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 日江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家庭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 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 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1- 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 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 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 利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 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 城乡、适应老年群体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 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 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 所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 服务体系,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 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 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 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 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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