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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5月 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司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 -1-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和 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 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约与发展相互促 进,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 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全面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 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并进行年度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 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 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本级 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节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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