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2014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发布,2019 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 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对遭 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 、雷电、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 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 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 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 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 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 动。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1-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 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 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 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 测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 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发生重特大自然 灾害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 作经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 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 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 - 2 -

.pdf文档 江西省实施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江西省实施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办法 第 1 页 江西省实施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办法 第 2 页 江西省实施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13:06:4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