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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告 《 关 于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务 是 否 可 对 侵 害 人 以 妨 害 公 务 罪 论 处 的 批 复 》 已 于 2000 年 3 月 21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4月24 日 起 施 行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00年4月24日 -2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务 是 否 可 对 侵 害 人 以 妨 害 公 务 罪 论 处 的 批 复 (2000年3月21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九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高 检 发 释 字 〔2000〕2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你 院 《 关 于 以 暴 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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