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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 2009 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 月15日 起 施 行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09年1月7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公 证 员 出 具 公 证 书 有 重 大 失 实 行 为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批 复 (2009年1月6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 一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高 检 发 释 字 〔2009〕1号 甘 肃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 你 院 《 关 于 公 证 员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重 大 失 实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的 请 示 》 ( 甘 检 发 研 〔 2008〕17 号 ) 收 悉 。 经 研 究 , 批 复 如 下 : 《 中 华 人 民 共 -1- 和 国 公 证 法 》 施 行 以 后 , 公 证 员 在 履 行 公 证 职 责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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