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Y 8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451—2019 家具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程 Technical rules for cleaner production of furniture industry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1 - 04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04 实施 发 布 DB34/T 345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农业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家具及装饰装修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农业大学、易高家居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蓝 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琥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雨龙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 安徽大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宏敢、孔庆松、庞敏、李健、苗振岳、秦卫兵、王安生、朱道全、贾斯丽、 江美舟、张文明。 I DB34/T 3451—2019 家具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行业清洁生产的术语和定义、清洁生产指标、清洁生产技术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家具、金属家具、钢木家具及软体家具等类型的家具企业组织清洁化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69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21230 声学 职业噪声暴露的测定 工程法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Z/T 300.99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具清洁生产 furniture cleaner production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家具生产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 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在家具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1 DB34/T 3451—2019 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103 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小于或等于 250℃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 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4 苯系物 benzene compounds 单环芳烃中苯、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合计。 4 家具清洁生产指标 4.1 大气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 家具企业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应满足表1 的要求。 表1 限量值 检验项目 4.2 大气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 mg/m 排放速度 3 kg/h 检验方法 甲醛 ≤5 ≤0.26 GBZ/T 300.99 苯 ≤1 ≤0.5 甲苯 ≤15 ≤3.0 二甲苯 ≤10 ≤1.0 非甲烷总烃 ≤40 ≤10 HJ 38 VOCs ≤50 ≤8.6 HJ 734 粉尘颗粒物 ≤20 ≤3.5 GB/T 15432 HJ 584 大气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 家具企业厂界的污染物相关指标应满足表2 的要求。 表2 检验项目 2 大气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 限量值 mg/m3 甲醛 ≤0.2 苯 ≤0.2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0.8 检验方法 GB/T 15516 HJ 584 DB34/T 3451—2019 表 2(续) 限量值 检验项目 4.3 检验方法 mg/m3 非甲烷总烃 ≤4.0 HJ 38 VOCs ≤6.0 HJ 734 粉尘颗粒物 ≤1.0 GB/T 15432 家具企业污水排放要求 家具企业的污水排放应满足表3 的要求。 表3 4.4 家具企业的污水排放限值 检验项目 mg/L 检验方法 pH 6-9 GB/T 6920 悬浮物(SS) ≤120 GB/T 11901 化学需氧量(COD) ≤150 HJ 828 甲醛 ≤2.0 HJ 601 苯系物 不得查出 GB/T 11890 家具生产噪声排放指标 家具企业生产过程中噪声排放指标应满足表4 的要求。 表4 限值 项目 厂界 车间内部 4.5 家具生产过程中噪声排放指标 dB 昼间 ≤65 夜间 ≤55 ≤85 检测方法 GB 12348 GB/T 21230 家具生产安全指标 家具清洁生产过程中无光污染、无危废品的污染、无火灾等严重生产安全事故。 5 清洁生产技术措施 5.1 5.1.1 5.1.2 5.1.3 5.1.4 5.1.5 5.2 清洁生产管理控制 车间生产全面实施 5S 现场管理制度。 企业应符合 GB/T 24001 的要求。 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污染防治和控制管理,提出控制要点、措施要求并实施。 制定企业中长期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企业清洁生产过程的监督实施与效果统计分析。 原材料质量 3 DB34/T 3451—2019 家具生产的原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5.3 污染物的防控 5.3.1 粉尘及碎料收集处理 5.3.1.1 新建设的车间或有条件的标准化生产车间,应建设中央除尘系统。利用除尘管道将相关设备 产生的细小碎料(如木粉、碎边条、刨花、木丝等)等吸入室外的分离器进行集中处理。如果除尘效果 不能满足排放要求,需要将排出的含尘废气接入二级布袋式除尘装置,以进一步除去空气中的过量粉尘, 以达到排放要求。 5.3.1.2 对于无中央除尘系统或后续购置的设备无法接入中央除尘系统的,应当接入单机袋式吸尘装 置。 5.3.1.3 除尘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末端设备吸尘口的风速≥20 m/s; b) 管路连接拐角处宜使用 45°弯头,禁用 90°弯头; c) 除尘风机噪声限值≤55 dB 3 d) 粉尘排放浓度低于≤3 mg/m 。 e) 吸尘作业位置无明显的吸尘残余物; f) 及时转移处理集尘仓内收集的粉尘; 3 g) 单机袋式吸尘器的风量≥3000 m /h。 5.3.2 5.3.2.1 进出生产车间的空气质量控制 进入油漆间空气质量的控制 室外空气必须经过过滤后,才能从车间的上部引入室内,从而保证油漆车间的空气洁净度,避免因 空气质量造成油漆质量的下降。 3 引入车间新风的气流循环速度 0.3~0.5 m/s。粉尘颗粒物≤1.5 mg/m 。根据过滤效果即时更换滤 芯。 5.3.2.2 胶粘、油漆间车间内污染空气的控制 其中: a) 胶粘、油漆间应封闭并保持负压,压力≤15 Pa; b) 容器应及时密封,减少有害物质的挥发; c) 排出的气体应经过干式过滤装置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根据过滤效果即时更换滤芯; d) 风机噪声限值 55≤dB。 5.3.3 锅炉尾气 锅炉尾气中往往含有一定的颗粒污染物,可在烟道上初级过滤室,内置滤网以清除大部分颗粒物。 另外可在烟道外增设外包冷凝装置(循环冷却水冷凝)降低烟道内烟气温度,达到露点时随着冷凝水滴 的下降吸附并清除部分颗粒物,从而使烟气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5.3.4 5.3.4.1 车间噪声的防控 消震 如下: 4 DB34/T 3451—2019 a) b) c) d) e) 5.3.4.2 应选用设备壳体为精密铸造的加工设备,降低设备的噪声水平; 采用螺旋刃刀具替换传统的直刃刀具可有效降低切削噪声水平; 增加刀头切削刃的数量,减小每个刀口的切削量,降低加工过程的噪声水平; 加固、锁紧机件的接头部分,必要时要使用垫圈; 设备安装固定必要时增加阻尼减振材料。 吸音降噪 如下: a) 机床防护罩内壁或吸尘管道外壁加装一层用玻璃丝、泡沫塑料等做成的吸音层; b) 车间立面采用水泥等毛糙的涂层处理,顶部尽量做成非平面式,降低噪声的反射强度; c) 车间立面设置吸音材料(软质吸音材料、穿孔吸音板等)。 5.3.4.3 隔声 如下: a) 对车间的空间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分割处理,增加吸音、隔音装置,避免噪声的叠加; b) 大型的吸尘机装在车间外面独立的砖房内; c) 机床改装成封闭型,进料口和出料口可装上橡皮软帘; d) 生产工人戴上特别护耳或耳塞。 5.3.5 污水排放 厂区内没有化工废料的污水可直接引入城市污水管网;混入油漆颗粒、胶粘剂颗粒的污水应经处理 达标后方可排放,严禁超标排放。 5.3.6 光污染 5.3.6.1 5.3.6.2 5.3.6.3 5.3.7 UV 干燥机等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严禁在开机状态下打开机罩或撤掉防光板。 电焊等产生强光的工序应设置成相对封闭的空间。 电焊等工序操作时应配戴防护镜等保护装置。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5.3.7.1 胶粘剂桶、油漆桶、稀释剂桶、油漆渣、废活性炭等对环境具有较大的污染性,对其处置应 符合危废的贮存和处置标准。 5.3.7.2 根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特性、状态,妥善选用包装物,包装后的危险废物不得外泄、渗透。 5.3.7.3 危险废物按其特性分类包装、分类贮存、并在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上粘贴规范性标签,同一包 装物内不可混装不同品种的危险废物。 5.3.7.4 危险废物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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