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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40.70 Y 89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321—2019 代替:DB22/T 321—2002 验光配镜业服务质量规范 Service quality standard of optometry and mirror matching industry 2019 - 12 - 25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32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代替 DB22/T 321-2002《验光配镜业服务质量》。本标准与 DB22/T 321-2002 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1); ——修改了规范性索引文件(见2,2002年版的2);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 ——增加了基本要求(见4); ——增加了流程(见5); ——增加了包装要求(见6); ——修改顾客服务管理(见7,2002年版4); ——增加了表1眼镜质量保证期规定(见7.5.6); ——增加了验光处方单(见附录A); ——增加了角膜接触镜戴镜者保健卡(见附录B); ——增加了配镜加工单(见附录C); ——增加了售后服务登记表(见附录D)。 本标准由吉林省眼镜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眼镜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小法、赵洁、姜永平、李娜、谷义迈、张欣。 I DB22/T 321—2019 验光配镜业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验光配镜单位技术服务规范基本要求、流程、包装要求、服务管理要求、售后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验光、配镜服务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3511 配装眼镜 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DB22/T 1923 眼镜校配技术服务规范 DB22/T 1580-2018 验光配镜技术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验光配镜业 optometry for spectacles 以经营性为目的,从事验光配镜或配制眼镜的单位及个人。 3.2 验光 refraction 使用验光仪器及辅助设备对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检验、定性定量检测分析屈光状态并出具验光处方 单的行为。 3.3 检影验光 retinsopy refraction 利用视网膜检影观察视网膜反射光的特点,用已知的光学透镜将被测眼视网膜的共轭焦点调整到特 定位置,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法。 3.4 客观验光 objective refraction 在不与被检者进行问答式交流的情况下,利用验光设备(如客观式验光机或检影镜)对被测眼的屈 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法。 3.5 主观验光 subjective refraction 在与被检者沟通交流的情况下,应用主观式验光机或试镜架和试镜片进行验光的方法。 3.6 1 DB22/T 321—2019 优势眼 dominant eye 双眼同时注视目标时,双眼的视觉贡献实际并不均衡,其中起主导作用的眼。 3.7 定配眼镜 fitting eyeglasses 使用光学加工机械设备根据验光处方或配镜定单对框形眼镜单独进行加工制作、装配的眼镜。 3.8 校配 calibration fitting 眼镜加工定配完成后,按照配戴者面部条件,通过调整使所配眼镜佩戴清晰、舒适和美观。 4 基本要求 4.1 管理要求 4.1.1 机构与人员 4.1.1.1 4.1.1.2 4.1.2 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管理制度 应建立质量、技术、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有对应的考核办法及记录。 4.1.3 质量控制措施 应制定各程序的检验规程,对重要流程和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4.1.4 记录管理 保存验光、配镜过程的记录,保存期应为 3 年。 4.2 人员要求 验光、定配、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验光人员应持有四级/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b) 定配人员应持有四级/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c) 检验人员应持有计量检测员证书。 4.3 验光 4.3.1 4.3.1.1 4.3.1.2 4.3.1.3 4.3.1.4 4.3.2 场地 设有独立的验光区。 远视力检测满足视距至少 5 m 或采用加装反光镜、内置视力表。 检影验光在暗室进行。 如果验光室的验光距离低于 2 m,应使用背投内读式视力表,保证验光距离在 90 cm 以上。 设备 应配备焦度计、验光仪或检影镜、验光镜片箱、试镜架、瞳距仪或瞳距尺、远用视力表、近用视力 表、阅读灯、小手电筒。 2 DB22/T 321—2019 4.4 定配 4.4.1 场所 应有给排水设施通畅的独立加工场所。 4.4.2 设备 应配备焦度计、磨边机、中心定位仪、镜片倒边机、手动磨边机或三孔机、整形工具、烘热器、抛 光机、钻孔机、开槽机。 4.5 检测 4.5.1 场地 4.5.1.1 4.5.1.2 4.5.1.3 4.5.2 设有独立的检测场地。 镜片检验应在明视场、暗背景中进行。 检验区域光照度应为 200 Lx,至少为 400 Lm 光通量。 设备 应配备焦度计(精度 0.01 D)、测厚仪、0.5 mm 刻度不锈钢直尺。 4.6 角膜接触镜 4.6.1 场所 4.6.1.1 4.6.1.2 4.6.2 设备 4.6.2.1 4.6.2.2 5 应配备独立的验配区域、配镜台、流水洗手池、消毒洗手液或肥皂、烘干设备或无屑纸巾。 硬性角膜接触镜应配备眼部检查室、独立佩戴场地、紫外线消毒设施等。 应配备裂隙灯显微镜或照明用放大镜、接触镜护理产品。 硬性角膜接触镜应配备角膜曲率仪、荧光素钠试纸、硬镜试戴片、吸棒、配套护理产品等。 流程 5.1 验光 5.1.1 5.1.1.1 5.1.1.2 5.1.1.3 5.1.1.4 5.1.1.5 5.1.2 基础检查 询问基本信息、病史采集。 裸眼远、近视力以及旧镜的远、近的戴镜视力。 原戴眼镜的屈光参数、光心距和瞳高。 测定远用双眼瞳距、单侧瞳距。 优势眼判定。 客观 应采用电脑验光仪或检影镜进行验光。 5.1.3 主观 3 DB22/T 321—2019 5.1.3.1 5.1.3.2 5.1.3.3 正视力。 5.1.3.4 5.1.3.5 5.1.3.6 5.1.3.7 5.1.3.8 5.1.3.9 5.1.3.10 5.1.4 应将远用瞳距、球镜、柱镜和轴位各参数依次置于综合验光仪试镜盘进行验证。 双眼进行雾视法处理时,单眼雾视时间应满足 5 min~10 min,雾视至 0.3 视标为起始点。 右眼进行去雾视至 0.5 视标~0.6 视标,应用散光盘进行初步调整,然后去雾视达到最佳矫 右眼进行红绿视标检测,不清晰时需用交叉柱镜精调散光轴位及焦度。 右眼再次雾视、去雾视及红绿视标检测。 左眼按照右眼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双眼选择最佳矫正视力上 1 行视标或 2 行视标,进行双眼视力平衡检测。 双眼雾视、去雾视至最佳矫正视力并进行红绿视标检测,初步确定屈光处方。 试戴并调整处方。 开具最终远用处方。 老视 5.1.4.1 5.1.4.2 5.1.4.3 5.1.4.4 5.1.4.5 5.1.4.6 5.1.4.7 5.1.5 应在远用处方基础上进行验证。 确定试戴者近用阅读距离。 测量近用瞳距。 根据戴镜者年龄初步确定实验性近附加光度。 精调近附加光度。 阅读试戴。 开具近用处方。 软性接触镜 5.1.5.1 配前检查 应对眼睑、泪器、结膜、角膜、前房、虹膜、瞳孔、部分晶状体进行检查,询问被检者佩戴隐形眼 镜的个人习惯和工作环境的用眼情况。 5.1.5.2 验配 应进行常规验光、顶点焦度换算、覆盖度、中心定位、移动度、松紧度、下垂度、舒适度、清晰度 等配适状态评估,开具接触镜处方。 5.1.6 处方 5.1.6.1 5.1.6.2 5.2 应开具验光处方单,参见附录 A。 应填写角膜接触镜戴镜者保健卡,参见附录 B。 制镜 5.2.1 定单 依据验光处方,开具配镜加工定单,见附录 C。 5.2.2 加工 5.2.2.1 镜片、镜架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10810.1、GB/T 14214 的规定。 5.2.2.2 制作过程如下: a) 核对镜片、镜架规格和品牌与加工单是否相符; 4 DB22/T 321—2019 b) c) d) e) 5.3 检查镜片、镜架外观质量; 确定镜片的左、右眼的顶焦度及光学中心; 根据镜架尺寸、瞳距确定移心量、光心位置进行加工操作; 装配完毕后,进行整形、校配、清洁、复核,应符合 DB22/T 1923 的规定。 检测 应符合 GB 13511 的规定。 6 包装要求 6.1 6.2 7 定配眼镜应使用专用眼镜布,包装后放入眼镜盒或眼镜袋。 定配眼镜应附有验光处方单或信誉单、合格印鉴、说明书。 顾客服务管理 7.1 基本原则 7.1.1 对顾客礼貌、热情、友好。 7.1.2 对顾客诚实,不欺骗顾客,向顾客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顾客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 出明确的答复。 7.1.3 标清价格,不哄抬物价。 7.2 文明服务要求 7.2.1 仪容、仪表 7.2.1.1 7.2.1.2 7.2.2 仪容、仪表应端庄、大方,衣着整洁并应佩带工牌。 应态度和蔼、亲切。 举止 应举止文明、姿态端庄、主动热情。 7.2.3 语言 7.2.3.1 7.2.3.2 7.2.3.3 7.2.4 讲普通话。 语言文明、简捷、清晰、来有应声、去有送语。 对顾客提出的问题无法解决时,应耐心解释,不得推诿和应付。 健康 患有传染性疾病者不应上岗。 7.3 服务质量要求 7.3.1 应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服务公约、服务承诺,并向顾客公示。 7.3.2 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顾客服务管理,受理、处置顾客投诉,向顾客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人员信 息,要让顾客清楚了解投诉渠道和方法,为顾客投诉提供方便。 7.3.3 企业负责人应亲自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按照投诉程序,处理顾客的投诉并及时反馈顾客。 5 DB22/T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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